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

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4385号
原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张纲九号桥。
法定代表人:戴海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塔东路奎果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