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伟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F43FNXF。
法定代表人:潘进宗,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div>
法定代表人:嵇建勇,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潍坊伟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鲁0702民初3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80028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账号:62×××65。)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红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