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3民初13867号
原告: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5号2幢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014984。
法定代表人:吴秋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青,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3幢3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5631627H。
负责人:何德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璟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东五段108号1栋1单元6层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6675625386。
法定代表人:何德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璟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奥公司)与被告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旗重庆分公司)、被告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古奥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青,被告万旗重庆分公司、万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璟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古奥公司与万旗重庆分公司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智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万旗重庆分公司、万旗公司立即向古奥公司退还1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3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古奥公司与万旗重庆分公司双方共同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编号为:的《智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约定古奥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0元,由万旗重庆分公司提供百度智能小程序开发(智能小程序注册+开发),小程序名称:标识标牌。上述合同签订后,古奥公司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万旗重庆分公司迟迟未交付百度智能小程序开发成果,古奥公司督促万旗重庆分公司交付百度智能小程序开发成果。2018年12月25日向被告一送达《限期履约催告函》,2019年2月13日向万旗重庆分公司送达《律师函》,万旗重庆分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所述,万旗重庆分公司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古奥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规定,万旗重庆分公司系万旗公司分公司,因此,要求万旗公司对万旗重庆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现古奥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旗重庆分公司、万旗公司共同辩称,签订协议以及支付1万元服务费的事实属实,合同签订后,万旗重庆分公司按约进行了小程序的开发,将小程序开发完成,由于百度政策改变,小程序名称:“标识标牌”未在百度首页展现,因双方发生争议,经协调,古奥公司同意将《智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转到《智营销SEO服务协议》当中,但因古奥公司不愿提供网站账户密码,导致沟通无效,协议无法履行。现万旗重庆分公司同意解除《智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愿意在扣除部分设计制作费用和少量人工费的基础上,退还古奥公司剩余费用,若古奥公司不同意协商,万旗重庆分公司愿意退还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9日,古奥公司(甲方)与万旗重庆分公司(乙方)双方签订编号为:的《智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主要约定,由万旗重庆分公司为古奥公司开发百度智能小程序(智能小程序注册+开发),小程序名称:标识标牌。古奥公司向万旗重庆分公司支付注册开发服务费用1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古奥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万旗重庆分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0元,万旗重庆分公司开发制作了百度小程序但未进行注册,也没有向古奥公司交付工作成果。2018年12月25日,古奥公司向万旗重庆分公司发出限期履约催告函,要求万旗重庆分公司在2019年1月15日前交付百度智能小程序开发成果,万旗重庆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限期履约告知函。2019年2月13日,古奥公司委托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向万旗重庆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万旗重庆分公司在收到函件后5日内向古奥公司交付开发成果或退还10000元服务费,万旗重庆分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律师函。万旗重庆分公司至今未交付开发成果,也未退还服务费,故古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万旗重庆分公司系万旗公司登记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审理中,万旗重庆分公司称该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经开发出了百度智能小程序,但由于百度智能小程序规则发生变化,合同中约定的关键词“标识标牌”不能显示在百度首页,告知古奥公司并提出以其他的优化项目来代替,双方签订了《智营销SEO服务协议》并要求古奥公司提供网站的后台以及相关的账户和密码,因原告未提供账户和密码,双方产生纠纷。2019年10月24日庭审中,万旗重庆分公司同意解除《智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但因万旗重庆分公司为开发小程序付出了设计制作和人工费用,只同意退还古奥公司服务费5000元。万旗重庆分公司当庭展示了制作完成的百度智能小程序。
古奥公司称《智营销SEO服务协议》与《智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没有关联。
上述事实,有《智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中国银行客户借记回单、限期履约催告函、EMS快递单、EMS快递单物流情况、律师函、EMS快递单、EMS快递单物流情况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古奥公司与万旗重庆分公司签订的《智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万旗重庆分公司为古奥公司开发制作了小程序,但因百度政策改变,未能进行注册。古奥公司请求解除合同,2019年10月24日庭审中,万旗重庆分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故该合同于2019年10月24日解除。合同解除后,万旗重庆分公司应退还古奥公司支付的服务费。虽然万旗重庆分公司未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但因其已为履行合同开发制作小程序投入了人力物力,小程序已制作完成,古奥公司应承担部分费用。因万旗重庆分公司投入的人力物力无法具体确定金额,本院酌定古奥公司承担2000元的费用,万旗重庆分公司应退还古奥公司服务费8000元。
至于资金占用损失,万旗重庆分公司收取了服务费,但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给古奥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古奥公司请求万旗重庆分公司支付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予以主张。综上,万旗重庆分公司应支付古奥公司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关于万旗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万旗重庆分公司系万旗公司登记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万旗公司应对万旗重庆分公司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智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于2019年10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8000元,并支付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被告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浴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