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与某某,江北区旭人广告设计服务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840号
原告: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5号2幢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0149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北区旭人广告设计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PTTU9G。
经营者:***。
被告:肖靑,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北区旭人广告设计服务部、肖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古奥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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