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41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5号2幢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014984。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