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41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5号2幢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014984。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