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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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2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海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均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5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给付申请人***3444元。因被执行人青海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承担执行费5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21日自动履行3444元至申请人账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