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启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7268号 原告:青海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7号B座14层214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尕土才让,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启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青海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启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青海启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97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内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23630101040000000403)。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海启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97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未足额冻结的,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动产冻结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10元,由青海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