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399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海西财富中心********(自贸实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月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v>
法定代表人:詹敏利,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市内河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东部办公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曦。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市内河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宁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陈 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华琦
书 记 员 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