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1执805号
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19]宁裁字第92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20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20)苏01执异36号执行裁定驳回其申请。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仲裁费共计1533358.29元,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款中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转账,并收取17734元执行费,余款已退回被执行人指定账户。至此,南京仲裁委员会[2019]宁裁字第922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