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

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75号
申请人: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
法定代表人:詹敏利,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浩,经理。
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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