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2751号
原告:黄冈**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南湖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七队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5RWW9E。
法定代表人:赵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立,黄冈市黄州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7937001P。
法定代表人:詹敏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佳聪,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政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私营经济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3F755B。
法定代表人:易政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叔民。
原告黄冈**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政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计923元,由原告黄冈**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晓利
人民陪审员 倪德安
人民陪审员 董凤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