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

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1101号
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章大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特别授权代理),湖南旷真(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863号。
法定代表人:詹敏利,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河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7元(已减半),由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汪秀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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