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易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国奖申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81执3088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易昌园林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81民初76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南易昌园林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91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易昌园林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150元(未计算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左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