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易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湖南易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3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陈智。
被执行人南易昌园林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81民初76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智、湖南易昌园林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2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智、湖南易昌园林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75元(未计算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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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