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2民初771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谢灵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春霞,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2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保全费1810元,由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吉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