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81民初1463号
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
法定代表人:樊崇,董事长。
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诉讼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68元,减半收取计10784元,由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