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116号
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海婴,总经理。
被告: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樊崇。
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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