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6民初192号之二
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支路157号第3幢1-2-2。
法定代表人:欧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安,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建设镇河东街白玉大厦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邓群。
第三人:薛德元,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禹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德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禹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德元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 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巴她姆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