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禹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6民初192号之二
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支路157号第3幢1-2-2。
法定代表人:欧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安,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建设镇河东街白玉大厦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邓群。
第三人:薛德元,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禹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德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禹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德元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茂良路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  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巴她姆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