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洪建设有限公司

*长堤与赵长国、淮安市中洪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泽民初字第0845号
原告*长堤。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严定宏。
被告淮安市中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人民路自来水厂办公楼五楼。
被告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西家大塘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长堤诉被告***、淮安市中洪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堤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堤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长堤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