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洪建设有限公司

***与赵长国、淮安市中洪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泽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严定宏。
被告淮安市中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人民路自来水厂办公楼五楼.
被告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西家大塘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曹宗兆诉被告***、淮安市中洪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