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富通达车库装备有限公司

无锡许继富通达车库装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91执1684号
申请人无锡许继富通达车库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532503-3,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118号华邸国际大厦2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泰,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38429377,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许继富通达车库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嘉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通达公司价款431720元及违约金(以21284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以17510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天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通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1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681元(此款已由通达公司预交),由通达公司负担678元,由嘉盛公司负担7003元。后因被执行人嘉盛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通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67279.31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嘉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嘉盛公司逾期未履行,通达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嘉盛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嘉盛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嘉盛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苏B×××××的车辆登记记录,该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上述车辆现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嘉盛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水岸观邸等共计94套房产,本院已办理了查封手续,并进行评估拍卖。嘉盛公司亦无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达公司未申请对嘉盛公司进行审计。本院依法决定将嘉盛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执行仍有667279.31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查明,嘉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外所欠的债务,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嘉盛公司的破产案件。通达公司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嘉盛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汤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