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鑫泓嘉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360号
申请人: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航天路6号4楼B区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HA3G9J。
法定代表人:杜军山,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鑫泓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2号楼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8692X57。
法定代表人:田曦,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鑫泓嘉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泓嘉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264.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泓嘉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264.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981元,申请人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