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245号
申请人:轮台县塔漠维护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轮南镇塔河油田采油一厂路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748669433R。
法定代表人:杜亚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南二路以南、西六路以东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272859303XM。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龙潭工业园航天路6号4楼B区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HA3G9J。
法定代表人:杜军山,职务:经理。
申请人轮台县塔漠维护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轮台县塔漠维护服务中心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65115.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轮台县塔漠维护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5115.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轮台县塔漠维护服务中心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