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1187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区龙潭工业园航天路6号4楼B区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HA3G9J.
法定代表人:杜军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鸣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郑州路205号盛世嘉苑小区4幢2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RHQFM63。
法定代表人:付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鸣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被告付x、牟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鲁0502财保1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鸣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4961.49元。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鸣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4961.4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艳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