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1187号
原告: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区龙潭工业园航天路6号4楼B区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HA3G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鸣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郑州路205号****小区4幢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RHQFM63。
法定代表人:付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原告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鸣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