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振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5099号 原告:陕西振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11号楼2**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HUYP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航天路6号4楼B区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HA3G9J。 法定代表人:时际明,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以南、西六路以东(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859303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陕西振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振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振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