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佰柯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与陕西佰柯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702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九女村十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RKB78W。 经营者:***,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16日,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陕西佰柯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5GK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与陕西佰柯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2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佰柯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239907.07元及违约金42311.61元(自2021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止2023年2月13日已产生42311.61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2627元、执行费4168元。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佰柯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自动履行55000元,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佰柯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1679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兑付210000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627元、执行费4168元。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自愿放弃对剩余本金利息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陕0702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陕西佰柯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