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执5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安庆市宿松县人,职员,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公司职员,大专文化,住耒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牧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龙路蓝天市场B区2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087609475K。
法定代表人:***,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居民,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男,199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居民,住耒阳市。(系***之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牧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2021)湘048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0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81执541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