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牧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牧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民初75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牧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南大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龙路蓝天市场B区2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08760947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牧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37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梁 添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郑稚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