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民初75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牧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南大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龙路蓝天市场B区2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08760947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牧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37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梁 添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郑稚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