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22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2民终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广陆公司与案外人***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亦未解除,广陆公司毁损我土地上的农作物是侵权行为。我跟***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019年造林减排作业区合作造林土地承包合同》仅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我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广陆公司提前拆除我的滴灌带,提前终止农作物生长造成减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广陆公司拆除我滴灌带的视频和照片等证据证实其侵权。我在种植2号地时,同时种植了6号地,在无法进行鉴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6号地的收入计算2号地的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4月4日案外人***与广陆公司签订《2019年造林减排作业区合作造林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9年5月将案涉土地转包给***种植葫芦瓜。2019年9月5日,因案外人***违反合同约定,广陆公司造林减排安委会作出《对***违反造林减排作业区合作造林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处理》,载明种植西葫芦60亩属违规种植,并要求三天(2019年9月6日至9月9日)恢复原貌。案外人***于2019年9月5日签收该文件后,未按文件要求恢复土地,广陆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拆除案涉土地滴灌带,广陆公司作为案涉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关于“由乙方(***)按照甲方(广陆公司)要求造林、可在承包期间林间空地种植政府政策允许的农作物,乙方负责在春季完成林地苗木种植工作后,方可进行农作物种植工作”的约定可知,承包人需完成约定造林任务后才能种植农作物,而***承包后未按照广陆公司与***签订合同的约定完成造林义务,广陆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未同意转包土地的情况下,要求将土地恢复原貌并拆除滴灌带的行为属于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土地相关权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原审法院未予支持***要求广陆公司赔偿拆除滴灌带损失和案涉土地减产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彭英琪
审判员古丽努尔·买买提
审判员热依汗古丽·阿布力米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娜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