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203民初547号
原告: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东郊路8号2楼2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妮,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托乎提,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油田公司百口泉采油厂玛湖三采油站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告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陆公司)与被告****·托乎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托乎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物业费6468.69元,资金占用利息562.78元(1年的物业费利息:1×4.35%×2156.23=93.79元,利息共计:93.79×(3+2+1)=562.78,并计算实际付清直至)。事实及理由: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分别与克拉玛依市日和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于2019年10月20日,克拉玛依广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日和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日和园物业服务合同》,按照1.3元/月/平方米计算。2018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按合同约定为克拉玛依市西月潭日和园高层经济适用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克拉玛依市日和园1幢x单元xxx室的业主,自2018年至今被告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拖欠物业费合计6468.69元。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被告****·托乎提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陆公司于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分别与克拉玛依市日和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于2019年10月20日,克拉玛依广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广陆公司与克拉玛依市日和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日和园物业服务合同》,按照1.3元/月/平方米和建筑面积计算。2018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按合同约定为克拉玛依市西月潭日和园高层经济适用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克拉玛依市日和园x幢x单元xxx室的业主,因被告一直未缴纳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广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日和园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费按1.3元/月/平方米和建筑面积计算,该价格和计算方式经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自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为被告所在的西月潭日和园高层经济适用房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原告有权据此收取物业费,故被告应当支付物业费。
关于物业费金额。被告****·托乎提所有的涉案房屋克拉玛依市日和园x幢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为138.22元,一年的物业费计算方式为2156.23元(138.22平方米×1.3元×12月),被告未交2018年、2019年、2020年的物业费共计6468.69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物业费6468.69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562.78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资金占用利息,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托乎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及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托乎提向原告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2020年的物业费6468.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64.80元,由被告****托乎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马 鲁 布 江 马 哈 买 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艾力西尔安尼瓦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