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呼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1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东郊路8号2楼2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提,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油田公司百口泉采油厂玛湖三采油站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20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呼提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6558.49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呼提自2022年7月起,每月28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6558.49元;二、若被执行人*****呼提有一笔未按约定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案款金额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提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203执1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 买 提 亚 合 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祖力皮牙买买提卡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