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西月潭社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西月潭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东郊路8号2楼2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妮,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2)新020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5月12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和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耀 军
审判员 魏 艳 美
审判员 依力亚尔·乌马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