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仕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亿仕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22206号
原告:上海亿仕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博,男。
被告:上海农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颜丽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系上海农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玮,男。
原告上海亿仕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农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亿仕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亿仕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仕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5元,由原告上海亿仕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麟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安捷
书 记 员 汤安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