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626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顺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青阳镇西窝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87201406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海工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9830157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顺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本院(2018)鲁1626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江苏华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赔偿款209984元及案件受理费3861.5元,并承担执行费31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华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953.50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孟莹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