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10643号
原告:辽宁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4年11月28日,原告辽宁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