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14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长卓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珠明山村新港一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52322222A。
法定代表人:邱火建。
被执行人:袁金朋,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长卓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袁金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10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187075.08元、案件受理费1802元、执行费16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长卓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已出具对该公司的结案证明,但被执行人袁金朋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袁金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袁金朋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袁金朋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袁金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袁金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金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袁金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袁金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袁金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孙丽霞
审判员 徐 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顿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