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卓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长卓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102民初736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长卓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珠明山村新港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52322222A。
法定代表人:邱火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长卓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芳,被告长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雄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支付赔偿款30058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长卓公司将黄冈市黄州区新港路鑫龙上上城小区地下室的消防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建。2019年5月26日下午被告***雇请原告在上上城小区地下室对消防管道(开孔)设施等安装工低等,并承诺每天300元的劳动报酬。由于消防管道两边都安装了桥架和风道,很窄。施工人员不能站在脚手架上施工,而只能通过风道爬到消防管道上施工开孔。原告爬到最后一个孔位时,风道突然垮塌致使原告摔倒而受伤。原告当即被工友李少东、张亚敏通过120车送往黄冈市中心医院救疗。因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左腿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31天因伤势严重,原告出院后,至今无劳动能力务工。2020年1月6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右髋骨关节伤残九级,左跟骨折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20000元,误工休息日300日,护理时间150天,营养时间150天。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两被告拖延。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长卓公司辩称,1、长卓公司不应该承担支付原告损害赔偿款300583.5元,原告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擅自爬风道是导致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2、长卓公司与***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承包人应对自己的施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原告是***雇请的劳务工,其施工安全和人身健康均应由***承担。故长卓公司不承担支付人身赔偿款。3、原告请求的损害赔偿款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意见以庭审质证意见为准。4、长卓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涉案事故发生后,长卓公司就涉案工程完工后,迅速与***进行劳务合同结算,同时因原告意外伤害一事,在支付劳务合同结算款时一并补偿原告伤害费用65045元一并支付给***。综上,应驳回原告对长卓公司的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属实,原告的鉴定是事实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请按国家标准处理,请法院依法处理,我为原告垫付5万元,请一并处理。
经合议庭评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被告长卓公司法人代码、被告***个人信息,系行政机关出具,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3.施工现场图片、现场受伤图片,与本案有关联,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4.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及证据5.医药费,系医疗机构出具,与本案与关联,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6.鉴定意见书及证据7.鉴定费发票,系鉴定机构出具,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确认。证据8.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及护理人员的陪护证、身份证和护理费发票,与本案有关联,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长卓公司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证据1.《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与本案有关联,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2.《工程量确认单》、《收条》,虽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被告长卓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款项包含了给付原告的补偿费,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3.照片一组,与本案有关联,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意外保险授权委托书,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5月8日,被告长卓公司与被告***签订(签字盖公司章、签名捺印)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位于黄州区××小区地下室××、室内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烟、温感、报警系统、泵房(含稳压系统及泵房)、室内外管网的安装等的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建,承包方式:包清工含机械设备、设备上所需零配件(切割片、劳保用品等)等内容。
2019年5月26日前,被告***雇请原告在上上城小区施工。2019年5月26日消防管道两边都安装了桥架和风道,原告站在脚手架上通过风道爬到消防管道上施工开孔,施工至最后一个孔位时,风道突然垮塌致使原告摔下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黄冈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1天。诊断:右股骨颈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右髌骨骨折。出院医嘱:1、病休半年,加强营养,坚强护理;2、术后3个月、6个月复查;3、不适随诊。原告花费住院费43554.65元、门诊费114.59元。期间,被告***给付原告报酬1000元及医疗费、护理费35194.65元,请武汉专家手术6000元但没有票据。
2020年1月6日,原告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武福爱(2020)临鉴字第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右髋骨关节构成九级伤残、左跟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22%;建议后期治疗费20000元;误工休息日300日、护理时间150日、营养时间150日。花费鉴定费2300元。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湖北长卓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无劳务发包资质将消防工程中发包给无劳务承包资质的被告***施工消防项目,被告***未提供充足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分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卓公司应对被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对存在的危险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被告***未提供,本院酌情确认原告受伤由被告***承担80%责任、原告自己负担20%为宜。结合当事人诉请及法律规定,本院审查确认原告相关费用如下:1.医疗费43668元(43554.65元、114.5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3.营养费酌情确认4000元(医嘱病休半年、加强护理、加强营养)。4.护理费17863.5元(医嘱病休半年、加强护理、加强营养,5190元+106.5*119天)。5.残疾赔偿金151602元(34455元/年*20*0.22)。6.交通费酌情确认600元。7.鉴定费2300元。8.后期医疗费20000元。9.误工费34815元(医嘱病休半年、加强护理、加强营养,,住院31天211*165元/天)。10.精神抚慰金70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283398.5元,被告***除垫付费用49554.65元外还应赔偿187075.08元[(283398.5元-垫付49554.65元)*80%]。被告长卓公司辩称,在支付劳务结算款时一并补偿原告伤害费用65045元,无充足证据证实,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吴
新锐各项损失187075.08元;
二、被告湖北长卓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被告***、湖北长卓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原告***负担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宝红
人民陪审员  倪德安
人民陪审员  林友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罗玉梅
书记员罗玉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