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719号
原告:安顺市成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阳开十三号路。
法定代表人:陈春宇,总经理。
被告:百里**百里通交通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百里**管理区普底乡大荒村大荒组。
法定代表人:罗举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市成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百里**百里通交通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顺市成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成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6元,减半收取2913元,由原告安顺市成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武城锐
书记员蒙忠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