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成威科技有限公司

安顺市成威科技有限公司与百里杜鹃百里通交通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719号
原告:安顺市成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阳开十三号路。
法定代表人:陈春宇,总经理。
被告:百里**百里通交通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百里**管理区普底乡大荒村大荒组。
法定代表人:罗举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市成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百里**百里通交通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顺市成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成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6元,减半收取2913元,由原告安顺市成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武城锐
书记员蒙忠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