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470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申请人: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海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益军,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1,00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9436××××0281号账户内的存款在30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
二、对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其他财产在价值8,0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