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庆,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刚,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
法定代表人:李益军,职务:执行董事。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与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川1802民初3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WWA357号五十铃牌汽车,该车已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本院经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川1802执449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川1802执449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益军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2年4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莉,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费24456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7元,未清偿。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