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凉山州甘洛县海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益军。
***申请执行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成仲案字第3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被执行人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甘洛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甘洛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成仲案字第356号裁决书指定甘洛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永忠
审判员 杨 峰
审判员 肖锦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赫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