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甘洛县天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川1083执426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83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隆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海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益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中以成品铅锭抵偿货款1838568.8元(已实际扣除执行费14000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钟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一凤
书 记 员  马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