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4020号之二
原告: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啟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佳宏,男,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龙云,女,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沈荣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邵碧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鲁水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政发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章振玺
书记员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