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西安股份经济合作社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特2946号

申请人: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西大街61-64号8层。

法定代表人:鲁水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其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余杭西安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西安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法,该合作社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余杭西安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冯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余杭西安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3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杭州余杭西安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人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74344元,于2020年8月底前付清;

二、申请人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就工程款、工期问题及非重大质量问题今后无其他争议。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冯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