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4020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啟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沈荣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碧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鲁水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政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章振玺
书记员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