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昂大建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91执1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昂大建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9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昂大建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1044558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7032元,执行费人民币129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寄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被执行人签收之后,于2019年9月19日至本院申报了公司财产。
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下列公司股权:芜湖宝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7%股权、浙江省东阳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5.44%股权、东阳市华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0%股权、浙江省东阳市华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50%股权、东阳市华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7.8%股权、东阳市华厦大酒店有限公司90%股权、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东阳市光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31%股权、杭州华鸿怡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诸暨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本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上述企业股权均已冻结。 经被执行人申报,其名下持有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东房权证湖溪字第××a000074号不动产权,本院已向不动产首封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 截止2020年3月13日,被执行人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昂大建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44558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7032元,执行费人民币12916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金超锋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91执15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审判员  吴文兵
书记员  王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