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金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昂大建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1民初1724号
原告:杭州金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沙路228号中**座6幢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L69362192Q。
法定代表人:糜年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昂大建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西大街61-64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533486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杭州金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昂大建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方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金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35元,减半收取4817.50元,由原告杭州金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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