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2402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淄博市张店区******村委会西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交纳保证金82000元,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82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