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财保240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淄博市张店区******村委会西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82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82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840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